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以資料備齊送達日起算
文件影本需自行於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者,核實支付
本補助以月為單位,資格符合期間超過半個月、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本補助至幼兒滿 3 歲生日前一天止
若幼兒現仍領有「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本人同意由桃園市政府註銷請領資格,以符合福利津貼擇優請領之規定
變更後之受款人須為送托幼兒之父親、母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