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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提供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旨在彌補威權統治時期(1945/08/15 ~ 1992/11/06)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被害者及其家屬。賠償金額依受害情況而異,例如因死刑執行、擊斃、失蹤等情況最高可獲 12,000,000 元,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則依拘束期間計算,並扣除已領取的賠(補)償金。申請人可親送或郵寄資料至基金會,經調查與董事會審查通過後辦理領款。基金會將於受理申請後 6 個月內做出准駁決定,必要時可延長。
・對象(須符合):於威權統治時期(1945/08/15 ~ 1992/11/06)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之被害者本人;若被害者已死亡,為其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序之法定繼承人;國家不法行為須符合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4 項及第 6-1 條所認定之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之行為(包括曾領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賠補償者、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領有冤獄賠償者、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認定為司法不法之刑事案件、經法務部認定為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案件)
・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者:賠償金額 12,000,000 元,扣除過去已領的賠(補)償金
・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者:依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對應權利回復條例附表一所規定基數乘以每基數金額,扣除過去已領的賠(補)償金
・家屬申請:依賠償金申請辦法第 5 條規定按比例分配
・申請:親送或郵寄申請資料至本會
・📍106066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號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rrf.org.tw/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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