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權利回復申請。受害者或其家屬可申請返還不動產(包含土地、建物)或動產(包含現金、藝術品、首飾、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有價證券等)。回復方式分為原物返還或金錢賠償,金錢賠償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計算,其中建物無法計算重建價格者,基金會得認定為 500 萬元以下之價值。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可免納所得稅、遺產稅,並免徵土地增值稅。
・對象(須符合):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原物返還: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且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或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且現仍屬第三人所有
・金錢賠償:原財產無上述情形,或已滅失致不能返還者
・不動產價值計算(土地):依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算;公共設施用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價值
・不動產價值計算(建物):依條例施行之日之重建價格,無法計算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為 500 萬元以下之價值
・動產價值計算(現金):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動產價值計算(藝術品及首飾):依條例施行之日之估算現值
・動產價值計算(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船舶物資):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動產價值計算(有價證券):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現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實際賠償金額:依權利回復條例附表二之賠償比率計算
・稅務優惠: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遺產稅,並免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親送或郵寄至本會
・📍106066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號
・本會受理案件後,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 1 年內以書面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年,延長次數以 1 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最高50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www.rrf.org.tw/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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