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照顧軍公教人員遺族就學,特制定本條例提供就學費用優待。本優待適用於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公教人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且依法領受撫卹金並就讀國內學校具學籍者。依死亡原因及撫卹金領受方式,可獲得全額公費優待、半額公費優待或減免學雜費。全額及半額公費優待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申請人需檢具相關撫卹證明文件,並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定後可優待至畢業為止。若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教育補助優待,應擇一申請。
申請方式: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學校受理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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