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提供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制度。符合資格的個人街頭藝人,經核發街頭藝人證後,可於彰化縣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其中,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新臺幣 200 元的申請登記費。申請人需年滿 16 歲,並於每年 3 月或 9 月的指定期間內提交申請。
・對象(須符合):須為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申請登記為彰化縣街頭藝人
・對象(符合任一):具身心障礙身分,並檢具政府核發有效之證明文件;具低收入戶身分,並檢具政府核發有效之證明文件
・街頭藝人申請登記費:免繳 200 元
・街頭藝人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免繳 200 元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申請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申請登記後,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始可從事藝文活動;街頭藝人證遺失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03/01 ~ 03/31 及 每年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p.aspx?n=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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