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旨在減輕其教育負擔。這項福利適用於就讀國內各級學校且具有學籍的學生,減免額度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年所得而定。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2,200,000 元者不符合申請資格。符合條件的學生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以及戶籍資料等文件。減免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等,對於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免除全部費用,中度及輕度則分別減免十分之七及十分之四。此外,本辦法也涵蓋重修、輔系、雙主修及延長修業年限等情況,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
申請方式: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私立學校於每年 5/31 及 11/30 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學生對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學校得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身心障礙身分,免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學生對身分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基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5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