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的相關規定與申請流程。此業務旨在規範外國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在台灣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土地權利。申請目的包含自用(如住所、營業場所、工廠等)、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以及因繼承或參與法院拍賣而取得土地。申請人需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交相關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再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並辦理登記。特定土地類別(如林地、礦地、水源地等)及要塞軍備區域之土地不得移轉予外國人。此外,取得土地後需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否則可能面臨出售或標售處分。
・對象(須符合):外國人(個人或公司);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
・對象(符合任一):供自用目的(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及墳場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因繼承取得土地;參與地方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
・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用途之土地權利
・取得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用途土地權利
・繼承取得土地權利
・申請參與地方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之資格證明
・申請:- 申請取得土地權利: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 永華市政中心: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 取得土地權利需基於平等互惠原則
資料來源: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2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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