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本辦法旨在規範外國學生來臺就學的資格、申請程序、學籍管理及相關權利義務。符合資格的外國學生可依規定申請入學臺灣各級學校,並有機會獲得教育部或各校提供的獎學金或助學金。學雜費收費標準依學生身分及入學方式而異,部分學生可依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本辦法也涵蓋了在臺監護人資格、學歷採認及保險等重要事項,確保外國學生在臺就學期間的權益與管理。
申請方式:逕向各校院申請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各校應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學系(程)、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或學籍
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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