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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元→113年度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

財經金融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為穩定農業產銷、提升產業競爭力並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提供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此補助計畫旨在支持臺中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研究機構、各級學校、農漁會、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休閒農場、產銷班、農漁民及其他相關非營利團體。補助項目涵蓋生產設施、機具、資材、運銷設備、環境改善、行銷活動、農會發展計畫、休閒農業及青年農民輔導等。申請者需擬具詳細計畫書,經農業局審查核定後,依規定辦理經費請撥與核銷。
・對象(須符合):臺中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辦理與農業有關計畫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本市所轄各級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休閒農場、產銷班、農(漁)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擬具計畫審核表並敘明經費內容,經農業局審查核定;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與金額;若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對象(符合任一):配合本府農業政策之非臺中市轄內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經簽奉局長同意者
・補助標準:不超過各計畫總經費 50 %
・休閒農業區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具共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化建設補(捐)助細項:不超過各休閒農業區計畫總經費 95 %
・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限(特定對象經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生產設施
・生產機具
・生產及防治資材
・運銷設施、設備(含供作農產品運輸、加工、冷藏、冷凍等使用之車輛)及資材
・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各級農會發展經濟(金融)事業計畫與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推廣、農業志工、農業金融、農會組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休閒農場設施(備)及青年農民輔導等
・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漁業相關補助
・農產品加工
・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申請:擬具計畫審核表並敘明經費內容,送農業局審查核定。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將核定公文、領據、收支清單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電子檔光碟及成果報告書等送回農業局辦理核銷撥款。
・📍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8:30、17:00-17:30。辦公日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專款專用,不得與各團體本身之經費帳目相混。經費預算經核定後,應在核定範圍內支用。雜支項目編列上限為補(捐)助款 10 %。設備費限採購執行計畫所需設備,且須列於計畫預算科目內。款項支付應取得合法支用單據。涉及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由受補(捐)助對象負責辦理。採購案件因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由本局於補(捐)助款逕行扣除。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核定計畫逐一黏貼按序編號,逐級簽名或蓋章裝訂成冊,報送本局核銷。計畫執行如有變更事項,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具體理由,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資本門預算不可申請變更為經常門預算。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辦理。補(捐)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捐)助單位、年度及計畫名稱。補(捐)助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捐)助對象,但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者,未經農業局書面同意不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還。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連同補(捐)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率繳還。受補(捐)助對象應接受農業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agriculture.taichung.gov.tw/31208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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