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提供演藝廳、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及會議室等場地供舉辦文化活動的單位申請使用。申請者需於預訂使用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場地類別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准後,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方可使用。文化局主辦或協辦的活動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對象(須符合):舉辦文化活動者(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演藝廳限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
・場地使用:演藝廳、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會議室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需繳納,標準如附表(頁面未提供)
・文化局主辦或協辦之文化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申請:網路送件、郵寄或親送至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43603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週二至週五,上午 8:30 ~ 下午 5:30 (港區藝術中心上班日)
・- 公庫無法用 ATM 轉入款項,請務必臨櫃匯款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tcsac.taichung.gov.tw/Service/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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