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函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申請資格不符、重複申領、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者,學校應追繳已減免費用,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