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每年 05/31 前核定並公告第一次審查結果
教育部每年 11/30 前核定並公告第二次審查結果
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 06/30 及 12/10 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薦送學校應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 2 個月內辦理結案
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束後 2 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 3,000 字以內中文或英文心得(成果)報告
補助經費得分 2 次核撥,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 80 %
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前,薦送學校應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或實習之國別、學校或實習機構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經學校同意後,得轉換 1 次,且原研修或實習領域不得變更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期限以 1 學期(季)或 1 學年為限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 28 日(不含來回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 1 學年為限;赴印尼實習者,應至少連續 25 日
薦送學校應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勞動條件
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以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