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特訂定本補助要點。此計畫旨在擴展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機會,並落實學用合一,培養具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的專業人才。補助分為「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四種類型,提供學生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補助。學生需透過所屬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並向教育部申請核定。
申請期間:每年 03/31 前;每年 09/30 前
申請方式:學生向薦送學校申請,學校再向教育部委託之學校申請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教育部每年 05/31 前核定並公告第一次審查結果
教育部每年 11/30 前核定並公告第二次審查結果
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 06/30 及 12/10 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薦送學校應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 2 個月內辦理結案
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束後 2 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 3,000 字以內中文或英文心得(成果)報告
補助經費得分 2 次核撥,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 80 %
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前,薦送學校應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或實習之國別、學校或實習機構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經學校同意後,得轉換 1 次,且原研修或實習領域不得變更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期限以 1 學期(季)或 1 學年為限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 28 日(不含來回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 1 學年為限;赴印尼實習者,應至少連續 25 日
薦送學校應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勞動條件
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以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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