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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

綜合津貼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辦理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凡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經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後,即可在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可透過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獲取報酬。此外,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登記費用。申請每年分兩梯次辦理,申請者需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外國人,且年滿 16 歲(含)以上,並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持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可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上網站徵件專區下載使用,或電洽視覺表演科
・📍500034 彰化市卦山路3號
・- 取得街頭藝人證後,仍須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p.aspx?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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