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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元→彰化縣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

財經金融 彰化縣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並健全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凡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皆可向文化局申請街頭藝人證。取得證書後,街頭藝人即可向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並可透過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從事藝文活動。此外,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200 元的申請登記費。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6 歲(含)以上;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3 年
・申請登記費:200 元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費:200 元
・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取得證書後,需向各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展演許可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金額/折扣】

最高200元

【期間】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cp.aspx?n=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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