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經審核通過後,將核發街頭藝人證,允許自然人在彰化縣公告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可透過打賞、定價或其他有償方式獲取收入。申請者需繳納 200 元登記費,但符合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繳。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6 歲(含)以上;外國人,年滿 16 歲(含)以上,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費: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免繳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相關程序及表格由本局另訂定簡章並公告。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 1 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03/01 ~ 03/31 及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246&sms=10090&_CS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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