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發展,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核發街頭藝人證。凡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相關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皆可於每年 3 月及 9 月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成功登記者可於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視覺藝術或創意工藝等藝文活動,並以打賞或有償方式獲取收入。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200 元登記費。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個人應繳納 200 元登記費
・街頭藝人證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應繳納 2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登記費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
・📍500034 彰化市卦山路 3 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 1 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3/1 ~ 3/31 及 9/1 ~ 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245&sms=10089&_CS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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