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豐富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辦理街頭藝人證申請登記。年滿 16 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經申請並書面審核通過後,可取得效期三年的街頭藝人證。持有此證者,即可於彰化縣公告開放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創意工藝等有償藝文活動。具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可免繳 200 元登記費。
・對象(符合任一):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滿 18 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外國人,且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
・街頭藝人證:效期 3 年
・登記費:200 元(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免繳)
・遺失補證或變更內容:200 元(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者免繳)
・申請:向彰化縣文化局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核發街頭藝人證
・📍500034彰化市卦山路3號
・-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補發,一年以一次為限
最高200元
每年 03/01 ~ 03/31 及 09/01 ~ 09/30
資料來源:https://www.bocach.gov.tw/News.aspx?n=262&sms=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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