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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特別提供補助,鼓勵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設有戶籍的華語教學人員,前往經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的國外學校任教。此補助旨在提升我國在海外華語教學領域的影響力,並支持華語教師及華語教學助理在海外的教學工作。獲補助的華語教學人員可獲得每月生活補助費、初次赴任的往返經濟艙機票款,以及華語教師初次赴任時的教材教具費用。申請者需將相關資料提交至我國駐外單位進行初審,再由國外學校擇聘。此外,國內大學及非營利文教組織也可申請計畫補助,以協助推動海外華語教學人員的徵聘、培訓與管理。

【金額/折扣】

  • 華語教學人員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一,依地區不同,單位為美元
  • 東北亞:1,300 美元
  • 帛琉:1,500 美元
  • 澳紐:1,400 美元

【應備文件】

  • 自傳
  • 學經歷證明
  • 教師證或外語能力證明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華語教學人員申請者應將有關資料函送達我國駐外單位,並副知教育部。駐外單位初審後,交由國外學校擇聘。薦送輔導單位計畫申請單位應於計畫辦理 3 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注意事項】

駐外單位應於國外學校擬聘華語教學人員起聘日 3 個月前,將需求報教育部審核。駐外單位及國內大學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及 7 月 31 日前,向教育部請撥上半年及下半年補助經費。駐外單位或有關大學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獲聘華語教學人員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領據報教育部。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部辦理核結。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 1 年為原則,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但續聘期間僅補助每月生活費,機票及教材教具費不再補助。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應自行辦妥簽證並負擔相關費用,及負擔任教地之相關稅賦。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 18 小時。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 CC 授權方式提供各界使用。國外學校不包括海外僑校及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之學校。聘期內不足月之月份,生活補助費以每月 30 天核算每日生活補助。如有可歸責於華語教學人員之事由,導致額外增加之費用,經本部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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