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至遲於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 2 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 6 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 3 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 3 年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為 2 年;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最長為 4 年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