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費補助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針對參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的學生,提供學費補助。這項補助比照私立學校學生的相關規定,依據學生所提出的實驗教育計畫內容,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成員設籍最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至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學費補助。此舉旨在支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推動,確保學生享有平等的受教權益。

【金額/折扣】

- 學費補助: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實驗教育計畫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7736-6666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至遲於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 2 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 6 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 3 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 3 年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為 2 年;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最長為 4 年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8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