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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特定對象穩定就業補助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內容簡介】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特定對象穩定就業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北市滿 4 個月以上、符合特定身份的失業者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經就服處推介就業後,若穩定工作達 30 日以上,且勞工保險月投保級距符合當年度標準,每月可領取 5,000 元補助金。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即可申請,一般失業者則需達 32 小時以上。本補助以第一次申請日起算,每人最長可領取 6 個月,總補助期間為 2 年。

【金額/折扣】

- 穩定就業補助金:每月 5,000 元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參與意願書
  • 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身分證如設籍地址為臺北市,且發證日期已超過 4 個月並經於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無異動者可不需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 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在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經推介後繼續就業滿三十日且工作時數達補助規定之資料
  • 個案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2)2308-523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地址: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注意事項】

本辦法補助期間,以第一次申請日起二年內,每人補助六個月為限
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轉換雇主以一次為限,轉換雇主後繼續申請補助者,其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
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並由就服處公告之
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就服處之訪查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或補助期間未實際就業,或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就服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2084C8C93FDAB33&sms=375003E91D8BCA66&s=D6ABCC0BBD71D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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