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連續受僱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搬遷補助金:搬遷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租屋補助金:受僱且租屋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本補助規定以勞動部最新公告資料為準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業服務機構得查核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除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外,轉帳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並自申請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