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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協助國民取得適居住宅,減輕購屋或租屋的經濟負擔,訂定本辦法提供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符合資格的家庭可申請優惠利率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每月領取租金補貼。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需在國內設有戶籍,並符合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且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或符合特定購屋條件。各項補貼的具體申請期間、辦理戶數及詳細金額,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另行公告。

【金額/折扣】

  •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臺北市最高 2,500,000 元、新北市最高 2,300,000 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 2,100,000 元
  •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家庭成員具備特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影本、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胎兒證明文件影本、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證明、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證明文件影本、災民認定文件影本、遊民認定文件影本、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列冊獨居老人認定文件影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認定文件影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第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自建或購屋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影本
  • 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檢附護照及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住宅竣工圖)
  • 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租金補貼適用)
  • 租賃契約影本(租金補貼適用)
  •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租金補貼適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
聯絡電話:1996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注意事項】

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 1 件為限;同一家庭以 1 人提出申請為限。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配偶及直系親屬可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接受補貼者居住之住宅,每戶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面積規定。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受補貼戶應於 3 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 3 個月內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67&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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