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為協助國民取得適居住宅,減輕購屋或租屋的經濟負擔,訂定本辦法提供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符合資格的家庭可申請優惠利率的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每月領取租金補貼。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需在國內設有戶籍,並符合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且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或符合特定購屋條件。各項補貼的具體申請期間、辦理戶數及詳細金額,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另行公告。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
聯絡電話:1996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 1 件為限;同一家庭以 1 人提出申請為限。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配偶及直系親屬可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接受補貼者居住之住宅,每戶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面積規定。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受補貼戶應於 3 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 3 個月內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67&KeyWord=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