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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失業者穩定就業獎勵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設籍宜蘭縣的身心障礙失業者穩定就業,提供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對象須設籍宜蘭縣 6 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受僱於宜蘭縣內的私立學校、機構團體或民營事業單位,且每週工作時數達 20 小時、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獎勵金依連續就業期間發放,連續就業滿 6 個月可領 16,000 元,滿 1 年可領 20,000 元,滿 2 年可領 30,000 元。符合資格者需在就業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穩定就業獎勵金:連續就業滿 6 個月者 16,000 元
  • 穩定就業獎勵金:連續就業滿 1 年者 20,000 元
  • 穩定就業獎勵金:連續就業滿 2 年者 30,000 元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參與意願書
  • 領據
  • 切結書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在職證明書
  • 出勤紀錄表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申請
聯絡電話:縣內 1999,縣外總機 9251000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注意事項】

就業期間之認定,自身心障礙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以 1 次為限。所需經費由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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