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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教育文化 全台 期限 2018-11-20 已過期

【主辦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內容簡介】

文化部推出 107 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旨在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及個人在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三大領域進行創新。本計畫提供最高 500 萬元補助,支持具文化創意核心價值的創新商品、技術研發、品牌推廣及跨領域合作。申請對象涵蓋公司、獨資合夥事業及具文化創意知識的個人,須從事特定文化創意產業。申請者需提交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簽約執行,以促進在地文化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經濟產值。

【金額/折扣】

  • 研發生產組:每案補助上限 300 萬元
  •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每案補助上限 500 萬元
  • 跨界應用組:每案補助上限 500 萬元
  • 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 5

【期間】

活動期間:自核定日起至 2018/11/20
申請期間:2017/12/21 ~ 2018/01/31

【應備文件】

  • 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 1 式 3 份
  • 申請人為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為個人:相關作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
聯絡電話:(02)8512-6559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馬先生), (02)8512-6563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 楊小姐), (02)2766-1660轉101、102 (計畫書撰寫諮詢)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

【注意事項】

評審結果與評審委員名單將於通過決審並經本部核定後另公告於本部網站
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 1 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 1 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活動;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重要活動應於 2 週前通知本部;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著作,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 2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https://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2100&B=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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