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提供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設籍臺北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且限居家照護者可提出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22 項醫療輔具,如電動拍痰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矽膠片等,以及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診斷證明書費、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等 3 項醫療費用。補助金額依申請人的福利身份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非低收入戶)而有所不同,每人每 2 年以補助 4 項輔具為原則。申請人可透過線上系統、郵寄或臨櫃方式辦理,經審核通過後購置輔具並辦理核銷請款。
聯絡電話: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7082 謝小姐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
審核約需 1 週
核銷通過後約 1 個月內撥款入帳
申請人對核定有異議,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
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者,憑證不得逾 6 個月,並應於憑證 6 個月內補申請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 2 年以補助 4 項輔具為原則
醫療輔具編碼 7 至 9 項得以租賃方式為之
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等請領之
診斷證明書鑑定醫院開立格式或本局格式均可,如為鑑定醫院開立請載明所需申請醫療輔具名稱,如為本局格式請務必加蓋醫院關防且醫師勾選處須加蓋醫師章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可至本局官網下載自行列印或至本府 1 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本局櫃檯索取,且請務必加蓋醫院關防且醫師勾選處須加蓋醫師章
壓力衣各款項合併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壓力衣同款項之各部位合併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壓力衣同款項之各部位至多可申請 2 件,補助金額上限按申請件數計算
壓力衣同款項之同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 2 年內,均得免檢附診斷證明書,並依最低使用年限再度申請。2 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 3 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
矽膠片同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 2 年內,均得免檢附診斷證明書,並依最低使用年限再度申請。2 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 3 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持續申請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