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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教育文化 新竹市

【內容簡介】

・國立清華大學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提供學生銷過自新機會。凡違反校規但未達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學生,若深具悔意,可申請註銷申誡或小過懲處紀錄。學生需在懲處確定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並依懲處種類完成指定時數的愛校服務(申誡 10-20 小時,小過 30-60 小時)。完成服務後,懲處紀錄將被註銷,但操行成績維持不變。
・對象(須符合):本校學生;違反校規而未達記大過(含)以上之處分;深具悔意
・申誡一次:可申請註銷懲處紀錄,需執行愛校服務 10 小時
・申誡二次:可申請註銷懲處紀錄,需執行愛校服務 20 小時
・小過一次:可申請註銷懲處紀錄,需執行愛校服務 30 小時
・小過二次:可申請註銷懲處紀錄,需執行愛校服務 60 小時
・申請: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導師、系(所)主任簽核後,送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長核定。完成愛校服務後,需附愛校服務考核表經導師、系(所)主任簽核後,送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長核定
・📍300044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懲處紀錄註銷後,操行成績維持不變。若未能於期限內或畢業前完成愛校服務時數,懲處紀錄不予註銷

【期間】

懲處確定日起 30 日內

資料來源:https://sa.site.nthu.edu.tw/p/404-1480-164453.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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