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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財經金融 新北市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身障就業輔導科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居住新北市滿 6 個月以上、年齡介於 18 至 65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創業。本補助包含租金及設備兩大項目,租金補助每月最高 30,000 元,最長 2 年;設備補助每人最高 100,000 元。申請人須具備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且其創業事業設立未滿 2 年。申請時需檢附申請書、創業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依規定請領補助款。

【金額/折扣】

  • 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 30,000 元,最長 2 年。第 2 年之補助金額為核定金額的 60 %
  • 設備補助: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設備(不含耗材)或幸福餐車輔導計畫之車體內營運設備改裝(不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
  • 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幸福餐車契約書影本
  • 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 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租金補助: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須經公證)影本
  • 設備補助:創業設立登記或就服處以正式公文函請簽約之日起 3 個月前至申請當日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置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購置之設備照片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洽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辦理。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申請書及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送審,並應於審核通過後 4 個月內,補齊其他各款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29

【注意事項】

租金補助:每年 3、6、9 及 12 月依規定請領補助款
設備補助:經核准後,一次請領
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
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規定時,得連同申請人一併申請補助,申請人數以 2 人為限
經核准者,於補助期間,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雇情事
以幸福餐車輔導計畫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
以計程車開業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項目以設備補助為限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之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申請人、共同出資人、申請人或共同出資人之配偶、或前述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

資料來源: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tartup-aid-funding-for-disa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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