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期間: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勞動部裁決、該審法院判決、和(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裁決之月止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期間每一審級訴訟以補助 6 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得補助至 9 個月;全案補助期間均不得逾 2 年
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每一審級訴訟不得逾 1 年,全案補助期間不得逾 3 年
訴訟費用依裁判、和(調)解結果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 15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第三審及勞動事件法第40條律師代理酬金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本局於每月查核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後,始得撥款
依確定判決、和(調)解成立及裁決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或和解金,申請人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繳還前目補助金額;不足返還原補助金額者,以所受領工資或和解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