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旨在保障勞工法定權益,補助因勞資爭議事件而提起訴訟或裁決的相關費用。補助項目包含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或裁決期間的生活費用,以及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的特別補助金和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費用。申請對象為在新北市提供勞務或設籍滿四個月以上的勞工或工會,且其勞資爭議事件需符合特定條件。申請人應於各程序終結前提申請,以減輕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過程中的經濟負擔。
申請方式:應於各程序終結前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17、6518、6521、6528、6533、6534、6525、6536、6531
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期間: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勞動部裁決、該審法院判決、和(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裁決之月止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期間每一審級訴訟以補助 6 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得補助至 9 個月;全案補助期間均不得逾 2 年
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每一審級訴訟不得逾 1 年,全案補助期間不得逾 3 年
訴訟費用依裁判、和(調)解結果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 15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第三審及勞動事件法第40條律師代理酬金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本局於每月查核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後,始得撥款
依確定判決、和(調)解成立及裁決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或和解金,申請人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繳還前目補助金額;不足返還原補助金額者,以所受領工資或和解金為限
資料來源: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ubsidy-for-labor-in-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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