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5 月、11 月底前完成審核
每一學位以申請 1 次為限
補助期限最長為 4 年(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
補助期限最長為 3 年(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
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原規定辦理
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 2 年為限
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 3 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得申請產假 50 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停止發給生活補助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