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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的原住民學生,提供每月美金 500 元的生活費補助。此補助每六個月核發一次,並設有最長補助期限,依留學國家不同,最長可達 3 至 4 年。申請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未領取全額獎學金,且攻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申請人需每年於 3 月底及 9 月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寄送至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金額/折扣】

- 留學期間生活費:每月美金 500 元,每六個月核發一次

【期間】

申請期間:每年 3 月底前、9 月底前

【應備文件】

  • 初次申請者:
  • 戶口名簿影本
  •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卡(附件一)
  • 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附件二)
  • 生活費領據(附件三)
  • 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
  • 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
  • 非英語系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 賡續辦理者:
  •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
  • 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影本
  • 生活費領據
  • 研究報告書(附件四)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至原住民族委員會(以郵戳或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聯絡電話:02-8995-3456
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5 樓

【注意事項】

每年 5 月、11 月底前完成審核
每一學位以申請 1 次為限
補助期限最長為 4 年(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
補助期限最長為 3 年(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
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原規定辦理
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 2 年為限
因自身懷孕及分娩,自懷孕開始至分娩後子女滿 3 歲前,持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及就讀學校保留學籍同意函,得申請產假 50 日,請假期間學籍不得中斷,且停止發給生活補助費,學籍中斷視同自費留學期滿
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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