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並提高生活品質,提供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此補助分為建購住宅和修繕住宅兩類,建購住宅每戶補助 240,000 元,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 120,000 元。申請人須為成年或已婚有行為能力的原住民自然人,且為房屋所有權人、其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或全體繼承人(修繕限定)。申請人戶籍需與申請補助住宅同址,並符合無其他自有住宅、家庭總收入及動產不動產限額等條件。申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依當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依當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申請方式: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經核定後,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
申請方式:修繕住宅補助案件經核定後,申請人應逕行施工,完工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並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 1 張)等資料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主辦機關應於每年 11/30 前提出次年度辦理補助建購及修繕住宅之計畫
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主辦機關得視自主財政酌增補助經費
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款者,3 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補助款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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