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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因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非故意引發之火災)導致自有住宅毀損不堪居住的原住民家戶,提供住宅重建或重購補助。補助金額依受災戶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費的倍數關係而定,最高可達 500,000 元。符合資格的受災戶應在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受災住宅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金額/折扣】

  • 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為最低生活費 4.5 倍以下者:每戶補助 500,000 元
  • 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為最低生活費超過 4.5 倍至 6 倍以下者:每戶補助 35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如附表一)
  • 建造執照
  •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財稅資料(國稅局、稅捐稽徵處)
  • 受災住宅使用執照、舊有房舍證明、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 受災照片及預建、預購住宅基地位置圖或現況照片
  • 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 受災住宅之所有權證明(若無,應由村(里)長開具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 同一天然災害未向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申請住宅重建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受災戶應齊備書件向受災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機關)申請
聯絡電話:02-8995-3456
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注意事項】

領取補助款者,三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
受災住宅屬共同所有者,全體共有人應聯名申請
補助款分兩期撥付:重建第一期 80%(取得建造執照並報開工後)、第二期 20%(取得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後);重購則一次撥付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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