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遭遇緊急危難或災害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原住民,特訂定此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符合資格的原住民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救助項目包含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及重大災害救助,依不同情況提供最高 1 萬元至 5 萬元不等的補助金。申請人需在急難事由或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後核發。核定機關將在備齊文件後 7 日內完成核定,並以匯款或支票方式發放救助金。
申請期間:急難事由或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核定機關應於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於 7 日內核定,情況特殊者得展延
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雖無收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核准救助者經評估如仍有其他福利需求,由核定機關轉介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提供實物慰問及結合民間資源協助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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