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保存歷史街區的空間紋理並活化再利用,依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訂定本審查要點。此要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將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的未開發容積,移轉至其他「接受基地」使用,以增加接受基地的開發潛力。申請人需為接受基地的所有權人,並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的同意,經相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可獲得基準容積 20 % 至 40 % 的移入容積,促進都市發展與歷史保存。
・對象(須符合):適用範圍為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公告發布之「歷史街區計畫」範圍;須同時符合本府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得作為歷史街區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相關範疇內土地;申請人為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取得送出基地全部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之容積移轉同意書;接受基地以本市同一主要計畫區範圍(不含已劃設之歷史街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為限
・對象(符合任一):接受基地為都市計畫指定之地區;接受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土地,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基地臨接寬度達 10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基地臨接寬度達 20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接受基地位於商業區之土地,基地臨接寬度達 12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接受基地位於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基地臨接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臨接長度大於基地周長之六分之一,且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送出基地可移轉容積量:指建築基地基準容積扣除已使用建築容積量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 20 % 為原則(適用於住宅區第一目條件)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 30 % 為原則(適用於都市計畫指定地區、住宅區第二目、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條件)
・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40 %(適用於整體開發地區、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申請: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系曾憲嫻研究室)
・- 送出基地以申請移出一次為限,得分次移出,並以兩次為限
資料來源:https://oldisgood.tainan.gov.tw/index.php?option=module&lang=cht&task=pageinfo&id=464&inde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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