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9 月間審查各申請案
每年 11/01 公佈審查結果於本局網站
展出檔期排定後,因故不克展出,應於展前 3 個月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
展覽結束,展品及展板等應於 3 日內卸件運回並清理場地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電子傳送者請於截止日晚上 12:00 前傳送完成;親自送件者請於截止日下午 17:00 前送達
展覽場地以本局八角樓特展館為原則
每一檔展期以 2 個月為原則,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展覽佈置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後決定,申請展佈展工作由展出者負責
展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及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展品若有抄襲、模仿、偽造之嫌,本局有權立即終止展出,侵權行為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展覽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本局辦理展品保險,展出作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及保險項目外之損壞,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送審資料除書面出版品外,均以 A4 規格繳交,請自留備份,恕不退回
展出者應配合導覽、導覽培訓及教育推廣活動、記者會及媒體宣傳活動
展覽之展品,本局得於展覽期間拍攝、編輯、推廣與研究,如需出版時由展出者與本局另行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