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件,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相關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款各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限補助一次。經本會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計畫,其補助對象、補助原則、額度及申請時間得不受限制。補助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者,本會得指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經費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無償、永久授權本會使用該著作財產權。申請者需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逾期辦理核銷結案、拒絕接受查核、計畫變更未報請核定、補助經費未依用途支用、成果資料虛偽不實、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補助經費隱匿不實或造假、申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停止受理其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