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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存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言,特別訂定此補助辦法,鼓勵各界推動相關工作。補助對象廣泛,包含自然人、經政府立案的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地方政府及原住民族教會。補助項目涵蓋語言研習、傳習、推廣、環境營造、研討會、學術活動、調查、研究、出版、國際交流,以及教會事工和地方政府公文書族語書寫等。補助金額依項目不同,最高可達 30 萬元,國際交流活動則依地區和人數有不同額度。申請者需填具計畫書,於計畫開始 30 日前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研習、傳習、推廣、環境營造、研討會、學術活動、調查、研究、出版):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 300,000 元
  • 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亞洲

【期間】

申請期間:於計畫開始 30 日前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計畫書
  • 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團體申請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需填具申請計畫書,於計畫開始 30 日前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計畫書、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02-8995-3456
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5 樓

【注意事項】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件,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相關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款各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限補助一次。經本會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計畫,其補助對象、補助原則、額度及申請時間得不受限制。補助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者,本會得指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經費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無償、永久授權本會使用該著作財產權。申請者需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逾期辦理核銷結案、拒絕接受查核、計畫變更未報請核定、補助經費未依用途支用、成果資料虛偽不實、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補助經費隱匿不實或造假、申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停止受理其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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