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市民生育並提高生育率,特訂定本要點,提供生育津貼補助。凡父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或死產發生之日起一年前至申請時,連續設籍新竹市未遷出,且新生兒已完成出生登記並仍設籍本市,或婦女妊娠滿二十週發生死產者,皆可申請。每胎補助 30,000 元,雙胞胎 60,000 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則補助 100,000 元;死產補助 15,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於新生兒出生或死產發生後六個月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可延長至一年內。
申請期間: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至一年內);死產發生後六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至一年內)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生育津貼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生育津貼發放後發現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戶政事務所追回
本要點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前出生之新生兒(或發生死產),其生育津貼申請,依 106 年 5 月 23 日修正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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