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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綜合津貼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市民生育並提高生育率,特訂定本要點,提供生育津貼補助。凡父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或死產發生之日起一年前至申請時,連續設籍新竹市未遷出,且新生兒已完成出生登記並仍設籍本市,或婦女妊娠滿二十週發生死產者,皆可申請。每胎補助 30,000 元,雙胞胎 60,000 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則補助 100,000 元;死產補助 15,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於新生兒出生或死產發生後六個月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可延長至一年內。

【金額/折扣】

  • 生育每胎補助:30,000 元
  • 雙胞胎補助:60,000 元
  • 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100,000 元
  • 死產補助:15,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至一年內);死產發生後六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至一年內)

【應備文件】

  • 申請人之身分證
  • 申請人之印章
  • 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代理人身分證(委任代理人辦理時)
  • 代理人印章(委任代理人辦理時)

【注意事項】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生育津貼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生育津貼發放後發現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戶政事務所追回
本要點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前出生之新生兒(或發生死產),其生育津貼申請,依 106 年 5 月 23 日修正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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