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以現金給付或匯入申請人金融帳戶為原則,亦可由金門縣政府或各鄉(鎮)公所派員致送
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
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已領費用,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補助費用得視���年度內政部所訂補助標準調整之
專人看護或照顧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具護理師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金門縣政府委託安置、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應由機構代為申請看護,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