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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支持國內文學創作、鼓勵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的作家持續創作,並鼓勵創作者從在地走向世界、拓展見聞,以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別訂定此獎勵要點。本要點包含三種獎勵項目:文學創作獎勵、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以及可併同申請的流浪計畫獎勵。其中,文學創作獎勵每案最高可獲 600,000 元,獲獎作家獎勵每案亦為 600,000 元,流浪計畫獎勵則最高 200,000 元。申請者須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創作者本人。文學創作獎勵原則上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期間受理線上申請,而獲獎作家獎勵則採隨到隨審,需於獲獎後三年內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文學創作獎勵:每案最高獎勵額度 600,000 元
  • 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每案獎勵 600,000 元(如原獲獎圖書由多位作者共同創作,可獲獎勵金額度依原作者人數均分)

【期間】

申請期間:每年 08/01 ~ 09/15

【應備文件】

  • 申請單
  • 計畫書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 切結書
  •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獲獎相關佐證(僅限「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文學創作獎勵申請者應於本部受理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本要點規定之文件;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須於公告獲獎後三年內向本部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
聯絡電話:(02) 8512-6000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注意事項】

獲獎勵者應於結案後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獲獎勵者須自行規劃並辦理流浪計畫行程、住宿、旅遊保險、簽證、機票及交通等事宜;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或相關法人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立單位獎補助;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創作獎勵」字樣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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