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收件後,應於 2 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次);核定補助函後 15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專案補助或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日期)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參考;獲補助者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文化脈絡,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務必遵守當地法規,並避免觸犯文化禁忌或前往危險區域;補助款撥付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付,亦可分期撥付(第一期款不超過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