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或協力推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提供相關經費補助。補助範圍涵蓋赴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表演、視覺、文學、動漫、影視音、文創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或邀請外籍特定區域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申請者需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則原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辦理徵件。每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 350 萬元補助,主要用於執行計畫所需的經常性支出。

【金額/折扣】

  • 文化交流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3,500,000 元
  • 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等經費項目
  • 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不包括獲薦邀人士另

【期間】

申請期間:活動開始前 2 個月提出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原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辦理徵件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計畫書
  • 切結書
  • 藝文團隊赴海外文化交流國名標示檢核表
  •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文化部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同意書(個人申請者)
  • 活動簡介及邀請方出具之邀請函(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
  • 獲薦邀人士資料表(含聯絡方式)及本人親簽之合作意向書(薦邀外籍人士來臺交流者)
  •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者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或郵寄(本部文化交流司,信封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補助」,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2) 8512-6000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注意事項】

本部收件後,應於 2 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次);核定補助函後 15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專案補助或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日期)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參考;獲補助者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文化脈絡,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務必遵守當地法規,並避免觸犯文化禁忌或前往危險區域;補助款撥付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付,亦可分期撥付(第一期款不超過 50 %)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6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