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文化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或協力推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提供相關經費補助。補助範圍涵蓋赴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表演、視覺、文學、動漫、影視音、文創等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或邀請外籍特定區域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申請者需於活動開始前 2 個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則原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辦理徵件。每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 350 萬元補助,主要用於執行計畫所需的經常性支出。
申請期間:活動開始前 2 個月提出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原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辦理徵件
申請方式: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或郵寄(本部文化交流司,信封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補助」,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2) 8512-6000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本部收件後,應於 2 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次);核定補助函後 15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專案補助或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日期)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參考;獲補助者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文化脈絡,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務必遵守當地法規,並避免觸犯文化禁忌或前往危險區域;補助款撥付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付,亦可分期撥付(第一期款不超過 50 %)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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