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經濟部為因應我國淨零排放路徑目標,並帶動電動機車及產業鏈發展,延續前期補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本補助旨在刺激國內電動機車市場需求、提高電動機車使用便利性,並協助傳統機車行轉型。主要補助項目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受認可電動機車;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外國法人設置能源補充設施;以及符合條件之機車行購買電動試乘車及機車維修(診斷)工具。申請人需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經線上申請系統或紙本提出申請。
活動期間:2022/12/11 ~ 2026/12/31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2026/12/10
申請方式:購買電動機車: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至本部指定之線上申請系統提出補助申請,無法線上申請時經本部同意得以紙本為之。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先檢附申請表及設置規劃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可設置,完成驗收後再檢附文件申請補助款。機車行補助:電動試乘車購置前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向本部申請;機車維修(診斷)工具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全聯會、或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3212200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申請案經核准後,能源補充設施應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 75 日內完成設置及驗收,可展延 2 次,每次 30 日。能源補充設施完成驗收之次日起 7 日內,檢附文件申請補助款。能源補充設施列管期間為完成設置及驗收之日起 2 年,每月 15 日前提供統計資料。機車行補助核銷:取得核准之次日起 45 日內辦理核銷。機車行補助:115年度購買者應於 2026/12/10 前提出申請,並於 2026/12/15 前辦理核銷。
年度經費用罄時,該年度暫停補助。購買者以購車租電池方式購買並受補助者,應使用與原受認可電動機車相同之電池。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者,若各年度申請補助累計達 51 輛以上(法人大量購車),需依第十九點規定辦理,包含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公開績效指標、提供營運報告書等。受補助之電動試乘車自取得牌照之發照日起 2 年內不得轉售(讓)。受補助之機車維修(診斷)工具不得轉賣。機車行應為受補助之試乘車投保適當保險金額之駕駛人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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