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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購車、能源設施及機車行轉型

交通移動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經濟部

【內容簡介】

經濟部為因應我國淨零排放路徑目標,並帶動電動機車及產業鏈發展,延續前期補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本補助旨在刺激國內電動機車市場需求、提高電動機車使用便利性,並協助傳統機車行轉型。主要補助項目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受認可電動機車;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外國法人設置能源補充設施;以及符合條件之機車行購買電動試乘車及機車維修(診斷)工具。申請人需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經線上申請系統或紙本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購買普通重型第一級、普通重型第二級及普通輕型第一級電動機車:補助 7,000 元
  • 購買普通輕型第二級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 5,100 元
  • 購買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芯及其負極

【期間】

活動期間:2022/12/11 ~ 2026/12/31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2026/12/10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明影本(中華民國國民)
  • 永久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 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核准函(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
  • 購車時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購車金額不得低於補助金額)
  • 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 國產電池芯證明文件影本(申請額外補助者)
  • 指定之國內合法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申請汰舊換新額外補助者)
  •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機車報廢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報廢證明書)(申請汰舊換新額外補助者)
  • 經老舊機車車籍登記車主簽章同意申請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申請汰舊換新額外補助且車主非同一人時)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申請表
  • 設置規劃書(含依法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置地點清單、規劃圖及預算資料、設置地點同意書或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標準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文件影本、與受認可廠商簽訂之合作意向書(申請者屬受認可廠商或其關係企業者免附)、能源補充設施之通傳設備或物聯網射頻設備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採購證明文件與各該供應商未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製產品及其廠(品)牌非屬陸資企業之切結書)
  • 補助款申請表(完成驗收後)
  • 核准設置函影本(完成驗收後)
  •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報告書(含每座施工前與完工後之照片,且能源補充設施需為新品)(完成驗收後)
  • 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累計總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案核准之補助金額,並加蓋申請人印信及負責人章)(完成驗收後)
  • 能源補充設施施工用料清單及結算總表(完成驗收後)
  • 個人同意申請人辦理申請及管理該輛電動試乘車之同意書(電動試乘車登記車主為負責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時)
  • 受補助電動試乘車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電動試乘車核銷)
  • 強制責任險與第三十三點規定所列險種之保險單(證)影本及其他指定之證明文件(電動試乘車核銷)
  • 購置之工具實物實地照片(機車維修(診斷)工具核銷)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購買電動機車: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至本部指定之線上申請系統提出補助申請,無法線上申請時經本部同意得以紙本為之。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先檢附申請表及設置規劃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可設置,完成驗收後再檢附文件申請補助款。機車行補助:電動試乘車購置前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向本部申請;機車維修(診斷)工具透過受認可廠商或其經銷商、全聯會、或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2-23212200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注意事項】

申請案經核准後,能源補充設施應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 75 日內完成設置及驗收,可展延 2 次,每次 30 日。能源補充設施完成驗收之次日起 7 日內,檢附文件申請補助款。能源補充設施列管期間為完成設置及驗收之日起 2 年,每月 15 日前提供統計資料。機車行補助核銷:取得核准之次日起 45 日內辦理核銷。機車行補助:115年度購買者應於 2026/12/10 前提出申請,並於 2026/12/15 前辦理核銷。
年度經費用罄時,該年度暫停補助。購買者以購車租電池方式購買並受補助者,應使用與原受認可電動機車相同之電池。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者,若各年度申請補助累計達 51 輛以上(法人大量購車),需依第十九點規定辦理,包含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公開績效指標、提供營運報告書等。受補助之電動試乘車自取得牌照之發照日起 2 年內不得轉售(讓)。受補助之機車維修(診斷)工具不得轉賣。機車行應為受補助之試乘車投保適當保險金額之駕駛人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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