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辦理年度之 06/01 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於辦理年度之 10/31 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複審:辦理年度之 11/01 起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至多取 6 名進入決審
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決議獲獎名單
獎勵自 2017 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報名文件虛偽不實、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或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情節重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獎項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