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環境部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個人、團體、社區可獲獎金)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鼓勵各界推動環境教育,特別設立國家環境教育獎。此獎項每兩年舉辦一次,旨在表揚在環境教育規劃、宣導、推廣及實務方面表現卓越的個人、團體、社區、民營事業、學校及機關(構)。其中,個人、團體及社區類別的獲獎者可獲得獎座及獎金,而其他類別則頒發獎座。符合資格的參選者需在辦理年度的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向戶籍地或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金額/折扣】

  • 團體特優獎:獎座一座及 1,000,000 元獎金
  • 團體優等獎:獎座一座及 200,000 元獎金
  • 民營事業特優獎:獎座一座
  • 民營事業優等獎:獎座一座
  • 學校特優獎:

【應備文件】

  • 報名表
  • 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 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 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 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注意事項】

初審:辦理年度之 06/01 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於辦理年度之 10/31 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複審:辦理年度之 11/01 起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至多取 6 名進入決審
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決議獲獎名單
獎勵自 2017 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獲獎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報名文件虛偽不實、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或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情節重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獎項及獎金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2000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