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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協助服兵役役男家屬維持基本生活,提供多項生活扶助與救濟。這項辦法包含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慰助金。申請對象為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達一定標準的役男家屬,需經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家庭狀況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其中,生育、喪葬及急難救濟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此辦法旨在確保役男家屬在役男服役期間,若生活陷入困境能獲得及時的經濟支援。

【金額/折扣】

  • 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甲級一口,八十二年次以前、九十四年次以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21,390 元
  • 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乙級一口,八十二年次以前、九十四年次以後、研發及產業訓儲

【應備文件】

  •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
  • 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罹患嚴重傷、病及懷孕婦女)
  • 相關在學證明資料(在學學生)
  • 證明文件(申請複查)
  • 有關證明(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申請扶助或重新調查)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詳實調查家庭狀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

生育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七日內,委託金融機構轉存或送達發給
役男於節前十五日內退伍或役畢者,當節生活扶助金照發
一次安家費最高以 4 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扶助等級,各發一次安家費
三節生活扶助金最高以 4 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 6 口為限;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者,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 4 口為限
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口數計算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
役男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因清查個人或家庭情況變更或原調查有誤致不符生活扶助相關規定,或有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予列計扶助情形,其已發給或溢領生活扶助費用,應返還之
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依規定辦理生活扶助
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依規定辦理
旱災之核發標準得比照颱風、水災之農田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房屋失火及漁民之漁船毀壞情形比照房屋之全倒、半倒核發標準辦理
農作物、漁產損失慰助部分,其核發標準依照颱風、水災之農田(漁塭)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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