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 12/31 以前完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
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 16 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 16 歲以上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